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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市社区民族宗教工作试点的通知
时间: 2015-03-12 11:02: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民族发〔2015〕11号 

关于开展城市社区民族宗教工作试点的通知 

 

各市州民委,长白山管委会社会办,梅河口、公主岭市民宗局: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少数民族的流动和宗教文化的发展为城市增加了多元化色彩。城市社区在服务居民、配合城市管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民族工作的意见》,推动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将民族宗教工作纳入创建和谐社区的范畴,探索社区民族宗教工作模式。省民委(宗教局)决定在部分社区开展城市社区民族宗教工作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社区的确定 

  请各地选择少数民族或信教群众相对聚居、辖区内有宗教活动场所、以及民族或宗教工作较重的社区作为试点。 

  长春市、吉林市和延边州可各确定2个试点社区,其他地区可各确定1个试点社区。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是探索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如,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少数民族和宗教界代表人士联系制度以及群众监督机制等。明确社区民族宗教工作标准、任务目标和具体责任人,使民族宗教工作真正纳入社区的工作范畴。 

  二是探索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活动。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手段和组织活动,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鼓励各族群众节庆互动交流、共建共享美好社区。同时,加强服务,切实为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社区、宗教和谐活动场所。 

  三是探索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掌握社区内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的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并实现相关业务部门共享。同时,为城市少数民族和信教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提升城市民族宗教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试点工作结束后,省民委(宗教局)将组织专门力量,对试点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召开全省社区民族宗教工作试点经验交流会。 

  三、试点工作的保障 

  试点工作计划3月至年底前结束。省民委(宗教局)将对每个试点社区给予一定工作经费补助(已列入2015年创建工作经费),同时,省民委(宗教局)计划在3月下旬组织试点社区、相关街道及有关区(县、市)民族宗教工作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 

  四、具体要求 

  1. 各地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2.市(州)民族宗教工作部门要定期调度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县(市、区)要做好试点工作的具体指导; 

  3.请各地于3月19日前上报各试点社区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联系人:法规处 张杲权 联系电话:88904872) 

吉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 

2015年3月12日 

  

(责任编辑: 省民委陈峻) 
民族宗教工作试点社区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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