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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概况
时间: 2015-02-24 09:24:00 来源: 字体显示:  

  我省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坚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研究部署民族工作。成立了省民族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实施意见》、《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关于支持延边州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重要文件。把积极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纳入了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目标进行年度考核。省委常委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定期听取汇报,专题研究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主要领导同志坚持深入民族地区调研,与民族地区建立包保责任制,帮助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我省无论是重大战略决策的制定,还是重点工作任务的开展,都把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一并考虑,一并安排,一并部署。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视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在干部配备上保证了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始终高于少数民族所占人口比例。各市(州)党委、政府也非常重视创建活动,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健全完善了工作机制,全省上下形成了深入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良好局面,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把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列入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目标,围绕“强基富民固边”工程,在边境地区集中开展了100个“爱民固边模范村创建活动,进一步拓展了强基富民固边工作领域。以两比一创活动为主要抓手,采取省、市(州)、县(市)三级联动的方式,从社区、村屯、学校、企业和军警民共建单位五个层面,集中开展了100个“民族团结进步示范点”建设,培育了一大批示范先进典型。围绕“兴边富民”行动,实施了“百村万户”致富工程,通过扶持100个民族村,辐射带动了1万户村民增收致富,形成了强大的引领带动作用。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和修订自治条例3部、单行条例16部,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自治条例及各项单行条例、行政法规相配套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体系,为维护少数民族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针对民族地区群众住房难、吃水难、增收难等突出问题,先后投入泥草房改造资金3.85亿元、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3831万元,组织实施了泥草房改造、人畜饮水和产业项目建设等“三项工程”,受益的边境群众达100多万人,基本解决了边境地区群众住房难、行路难、吃水难的问题。建立社区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工作联系制度,完善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业户管理系统。制定出台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公益性岗位援助和支持创业等多项扶持政策,促进了各族群众创业就业。加强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努力为他们提供就业、医疗、住房、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公共服务。 

  

(责任编辑: 省民委_崔锡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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