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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时间: 2017-03-15 09:19:00 来源: 字体显示:  

 

 

 

 

吉教考字[2015]15

 

关于印发《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 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各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有关中学: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文件精神和教育部的相关指示,我省在充分调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形成了《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经吉林省招生委员会2015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已报教育部备案。现将实施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2015323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                      2015323日印发


附:

吉林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

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和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阳光工程”,积极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和教育公平,现就我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政策调整如下。

一、减少和规范高考照顾加分项目

(一)取消部分全国性加分项目。201511日起,取消以下高考加分项目,此后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体育特长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均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相关考生可选择报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或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考试招生,或其他体育学类专业招生。

2.取消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学科特长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3.取消科技类竞赛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奖项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科研特长和创新潜质可作为自主招生试点高校优先给予初审通过的条件。

4.取消省级优秀学生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20151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上述项目有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继续保留加分资格,加分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体育特长生由省体育局重新组织运动员资质复核复测,省教育考试院按相关标准进行严格测试和认定。

(二)取消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201511日起,取消以下地方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201511日之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相关奖项、名次、称号的考生均不再享受照顾政策和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考生的相关特长、突出事迹、优秀表现等情况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或考生档案,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1.取消以下“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1)地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考生;

3)相关科目或平时成绩特别优秀考生;

4)获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者子女。

2.取消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优秀团干部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上述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3.取消市(州)级以上见义勇为荣誉称号获得者加分项目。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称号的考生,不再具备高考加分资格。

(三)调整散居地区少数民族照顾加分政策。201511日前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继续保留加5分资格,但只适用于吉林省省属高校在本省招生;201511日后取得我省高中学籍的散居地区不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取消加分资格。

二、保留和完善部分全国性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保留以下照顾政策和加分项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同等条件下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2.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

3.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5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经市(州)和省侨办终审确认的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

2.省台联终审确认的台湾省籍考生。

3.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一州三县,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伊通满族自治县)不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本民族考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1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2.在高考文化课考试中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答卷的少数民族考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加20分,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2.烈士子女。

三、加强管理监督

(一)加强加分考生资格审核。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明确各有关部门主体责任、工作流程、审核规则和违规处理办法,确保职责明确、办法清晰,便于考生和社会监督。

(二)加强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各地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信息公示的内容、办法、程序、时间安排等相关要求。公示信息须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所在中学、加分项目、相关佐证材料,以及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等。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基础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学要严格按照要求详实、准确、及时公示考生资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开展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专项检查。

(三)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网络、电话、信函等多位一体的举报申诉工作平台,畅通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依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受理加分造假举报和考生信访申诉案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回应考生和社会关切的问题。

(四)严肃处理资格造假考生。对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考试或录取的资格,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考生的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提前向考生和社会告知相关处理办法。

(五)依法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地要完善高考加分资格审核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倒查追责。一经查实,对违规违纪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宣传解读。各地要认真做好相关舆论宣传工作,统筹运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精准解读政策,特别要明确告知政策调整时间节点及涉及考生的相关政策内容,确保政策调整平稳顺利进行。

 

(责任编辑: 省民委朱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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